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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昨日从市就业局获悉,我市出台《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》。
按照通知规定,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,除国家限制的行业(包括建筑业、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、转让土地使用权、广告业、房介、桑拿、网吧等)外,在今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,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;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,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,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据市就业局有关人士介绍,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为: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、集贸市场管理费、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等费用。
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费用。
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、卫生许可证费等费用。
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等费用。
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费用。
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管理费、防火档案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证工本费等费用。
商业部门收取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本费。
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费。
地房部门收取的土地房屋抵押登记费和直管公房租赁(租约)证书工本费。
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费用。
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。
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等费用。
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。
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收费。
质监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。
文广部门收取的摄像制品经销、放映许可证工本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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