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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劳动法规 :::
未签劳动合同 单位也要管社保
http://www.ljob.net  2006年7月11日  人才在线
   在企业工作两年未转档案 被单位以临时工为由拒上保险———

  读者咨询

  小李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了2年,档案一直没有转入该单位。最近,他找到总经理,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,并按规定让企业为他补缴几年来的社会保险费。没想到经理回答:你是“临时工”,签订劳动合同可以,从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小李不想失去这份工作,但又觉得经理的话没有道理,他想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
  顾问解答

  “临时工”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,“临时工”是相对于固定工或正式工而言的,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、季节性用工。

  当《劳动法》生效后,企业用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,也就没有了“临时工”之说。

  国家劳动部的《对<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>的复函》明确规定:《劳动法》实施后,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,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。

  另外,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和职工就应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。小李的单位应给他补缴前两年的社保费,小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违法行为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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